2016年1月6日 星期三

赴廟通姦 離婚又失金

吳姓婦人與郭姓男友去年5月間在雲林參天宮膳房通姦,當場被吳婦丈夫會同警方查獲,其夫提起離婚之訴,高雄地院判決吳婦敗訴,並賠償20萬元精神慰撫金。 據了解,去年5月14日凌晨一點多,有夫之婦吳女和郭姓男友,在雲林縣四湖鄉關聖路參天宮膳房過夜,當場被吳婦丈夫會同警方查獲捉姦在床,並扣得使用過保險套、衛生紙和女性內褲等證物。 同年9月間,吳婦丈夫不甘被戴綠帽抓姦,向高雄地院訴請離婚,並認為其精神遭受莫大打擊,要求賠償120萬元慰撫金;吳婦則同意分手,但否認外遇,拒絕任何賠償。 承辦法官調查,吳婦被控妨害家庭罪,業經法院判處徒刑4月,宣告緩刑2年,其辯稱未有通姦等行為,不足採信,已構成離婚要件,並審酌兩造經濟狀況、教育程度和社會地位等,認為賠償20萬元比較合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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