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8月3日 星期三

逆轉!法官採認鹹濕對話 判決通姦

刑法通姦罪構成要件,以「性器接合」為前提,縱使光溜溜被「捉姦在床」,通姦罪也不一定成立,但有時「炒飯」的旁證太多又符合情景,也會有例外;屏東有一起通姦案,二審法官以聲音情境為旁證,判斷是男女性愛,據此改判有罪。


搞車震 淫聲浪語被錄下

屏東吳姓男子與小三劉女搞車震,行車紀錄器錄下「好黏…受不了了,好深、好硬、老公」等淫蕩聲,但一審法官認為,光是聲音無法確認兩人通姦,判決無罪,高雄高分院卻大逆轉,指只有男歡女愛性交,才會講這些話,分別改判4月和3月徒刑確定,得易科罰金。


一審認定聲音罪證不足

據了解,103年3月13日,吳男開車載劉女到屏東市台糖園區,2人隨後在車內翻雲覆雨,親吻、呻吟及座椅搖動聲此起彼落,行車紀錄器錄下吳男說「有深嗎、愛著妳的小╳╳、有爽嗎、讓我愛妳愛一整年」等,及劉女說「好黏…受不了了,好深、好硬、老公」等對話。吳妻發現後,控告2人觸犯通姦罪。

屏東地院認為,通姦罪構成要件必須性器接合,呻吟等聲音,也有可能是愛撫、口交、指交時的對話,又查無分泌物或衛生紙。至於造成座椅搖動聲的可能情況更多,性交僅是其中之一。況且大白天在路旁或公園的汽車內性交,雖有可能,但終非常態,認定罪證不足。


聲音可做旁證 二審判有罪

吳妻不服上訴,二審合議庭法官指出,「你的表情很滿足,明天再來一次」、「好硬、好深」等對話,並有男女交替呻吟聲、親吻聲及座椅搖晃聲不斷,自可認定是做愛時所講,改判2人有罪確定。
來源:自由時報徵信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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