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6月27日 星期一

離婚蒐證-離家出走的先生卻不離婚

客戶是一位王小姐,他訴說著和先生分居約4.5年了,先生一直不肯辦理離婚也避不見面,一個人在外面租房子,這段分居期間兩人完全沒有聯絡,僅與女兒私下聯絡,王小姐原也想就這樣子也沒關係,但又怕先生日後有其他借貸或傷害自己和小孩權益的地方,於是決定把兩人的婚姻做個了結,解決苦惱的現狀,於是找了我們尋求離婚諮詢協助. 我們的離婚諮詢團隊立即請她到我們公司詳談,在了解了兩邊目前的詳細狀況後,因為台灣並沒有所謂的分居法,現行台灣法律判決實務中,也尚無分居多久可做為法定離婚事由,所以如果一方不願意離婚的話,台達離婚諮詢團隊建議她蒐證,再以民法1052條條例來訴請離婚. 徵信社 民法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(裁判離婚之原因)   夫妻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   一、重婚。   二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   三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。   四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   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   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   七、有不治之惡疾。   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   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   十、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  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 我們專業徵信社團隊利用專業替王小姐做了利於離婚的證據蒐證,發現除了她先生對她有語言暴力、惡意遺棄之外,原來老公在外面還和別的女人同居了.... 最後我們團隊順利的替她在法院爭取到了女兒的監護權、現居的房子、還有女兒的養育費、還有因小三外遇的金錢賠償! 看到王小姐終於把這段變質的婚姻順利解決,恢復了自由身,台達徵信社團隊也功德圓滿,替她開心!^^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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