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2月23日 星期二

買屋贈小三 分手索回男吃鱉

台北市1名已婚的羅姓男子,5年前與張姓女子外遇時,羅男以450萬元為張女在新北市蘆洲區覓得新居,2年前分手後,張女將房屋以700萬元轉手,羅男向張女索討賣屋利潤及頭期款共400萬元,最高法院認定房屋是由羅男送給張女,分手也不能討回,判羅男敗訴定讞。 徵信社 羅男主張,2009年他與張女交往期間,他出頭期款150萬,並向銀行貸款300萬元,到蘆洲購買1間房屋,因怕家人知道他名下多出不動產,於是借名登記在張女名下。 2011年,羅、張感情生變,張女並於隔年將房屋以700萬元轉售,羅遂以借名登記為由,向張索討扣除貸款後的售屋款400萬元。 但張女抗辯,2人感情生變後,為免與羅男糾纏不清,曾允諾移轉房屋所有權給羅男,但羅男在2011年主動表達願將房屋送給她,張女因此認為羅男無權要她歸還400萬元。 判決指出,羅男曾於2012年4月傳簡訊給張女,「房子妳也要去了,無需忘恩負義告訴我,我沒用,買個房子只付頭期款….房子貸款是由我擔任保證人….保證人變更後,我們就斷到乾淨了,麻煩妳儘速處理。」顯示羅男已表示將房屋贈與張女。 最高法院認為既然羅男表示要將房屋送給張女,張女便沒有返還義務,判羅男敗訴確定。 蘋果日報 2014-03-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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