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5月16日 星期一

與小王互傳傳「慾火」簡訊 人妻辯言論自由

台中市張姓男子與蕭姓人妻交往,互傳「激發性結合」、「亢奮慾火」等露骨簡訊,張男的元配索賠200萬元;台中地院認為,簡訊不能證明2人通姦,屬言論自由範圍,判元配敗訴,台中高分院二審卻認為,簡訊雖無法證明姦淫,卻能證明雙方有婚外情,判決2人要連帶賠償20萬元,本案元配能上訴,蕭女與張男不能上訴。 一審打贏 二審判賠徵信社 蕭女的丈夫是漸凍人病患,張男在妻子懷孕時,與蕭女過從甚密,2012年5月起至年底,雙方頻繁傳送簡訊,包括「開車時,我們會牽著手」、「你的擁抱我的心,是滾燙情火熱的」、「彼此相愛可以激發性結合的願望」、「重新燃起初戀的亢奮慾火」、「再給我一次醉人快樂美麗不凡的人生」,另外,蕭女的紅色蝴蝶結,還曾掉在張男車上。 2人交往8個月後感情生變,2013年春天,張男在蕭女車上裝追蹤器,台中地院依妨害秘密罪判拘役30日,張男的元配則在去年控告丈夫與蕭女,索賠連帶給付20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。 張男與蕭女辯稱沒通姦,蕭女說,簡訊雖有「相互表達愛慕之情」文字,但屬於言論自由,她強調,發現張男意圖不軌後,立即跟他疏遠,張男卻糾纏並偷裝追蹤器,她是被害人,元配索賠200萬元太高。 台中地院一審認為,簡訊雖有「愛你」、「激發性結合的願望」等描述,卻不能證明2人有姦淫行為,另外,蕭女蝴蝶結掉落在張男車上,只能證明蕭女搭張男的車,不能推論2人有染,上述簡訊屬言論自由,判元配敗訴。 元配上訴後,台中高分院認為,簡訊雖無法證明2人有性行為,卻能證明2人有婚外情,這非言論自由,而是嚴重破壞元配婚姻,不過,考量蕭女所得不高等因素,因此判決。 來源:自由時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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